第三章 职责
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、救助、救护职责。
【释义】
本条是对红十字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规定。
红十字会是依照本法和国际人道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,人道主义工作特别是救援、救助、救护工作直接关系到对人的生命健康、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,关系到对服务对象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的帮助和改善,国家对这种人道主义事业应当给予特别保障。
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。保障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,不限于编制属于红十字会的自有工作人员,还包括配合红十字会履行法定职责的医护等其他工作人员。对于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形式是不得阻碍”,不论以任何方式,只要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无法顺利进行救援、救助、救护工作的,都是阻碍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行为,都为法律所禁止。
我国的刑法在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:在自然灾害和突然事件中,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”该条第一款规定为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”
文字来源:上海市红十字会”官微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释义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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